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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溺亡索赔百万是怎么回事 女孩小尹钓鱼溺亡同事应该承担责任吗

2017-07-11 15:45:33

​​钓鱼溺亡索赔百万?这样合理吗?究竟谁应该负这起官司的主要责任,这样的索赔数额是否恰当呢?网友看到这则消息之后是不是感到很惊讶,究竟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扎样的官司呢?

女孩小尹受同事邀请在昌平区某运河内钓鱼、游泳,不幸溺水死亡。女孩父母起诉运河管理公司、女儿工作单位及同事,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9万余元,今天上午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尹系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刚到公司上班不到一年。2016年8月7日下午,小尹收到该公司新聘任部门经理宋先生的邀请,与宋先生朋友以及公司同事在昌平区马池口镇某运河内钓鱼、游泳,不幸死亡,经北京市昌平区治安支队调查鉴定,死亡原因为溺水。

原告尹先生夫妇认为,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作为运河责任管理单位,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和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同时宋先生是公司新聘任的部门经理,事故当天邀请小尹等同事去钓鱼、游泳,不仅仅是游玩,实际是磨合工作关系,有一定的职务性质,公司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因此公司与部门经理宋先生、同事于先生和陈先生以及同行的张先生应该和北京京密引水管理处一起承担责任,依法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99116元。

每到夏季,溺亡事件频发,家人以及成年人一定要重视安全保障,一旦遭遇意外,如何防范?以及如何获得最大程度的经济补偿?

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伤亡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对意外的定义来看,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因钓鱼、游泳导致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意外险的理赔要求。所以,如果溺亡女孩之前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应抓紧时间向相关保险公司报案,启动理赔程序,保险公司会根据购买保险时的投保金额进行赔偿。如果溺亡女孩之前购买了人寿保险也会得到保险赔偿,一般只能获得所交保费的赔偿金,总之,不管是寿险还是意外险均可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另外,保险赔偿跟女孩公司赔偿、运河管理公司赔偿等相关责任的赔偿是两个类型的赔偿,互不影响和矛盾。

如何防范?

人固有有一死,而死于没有穿明明可以花几十块钱买到的救生衣,或者死于没有系只需要轻轻动手扣一下的安全带,是不是死的也太没价值了呢。我认为类似的安全教育,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非常重要,甚至远比高考教育和昂贵的兴趣特长教育还要重要,无论你是才子学霸,还是钢琴画画高手,死了什么都不是了。安全教育对社会和家庭来说本身也是一个保险措施,然而中国的教育界和家庭上下都只重视高考和特长的教育,不重视安全意识的培养,整个社会的风气和思潮,似乎与这些没穿救生衣就下海的人没有区别。家长们在担心孩子学习成绩之前,如果可以先担心孩子不懂安全知识,在花费巨资请钢琴老师之前,先花费小钱给孩子买汽车安全座椅,这个社会可能才算是从上到下地成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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