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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同学供男朋友强奸是怎么回事 如何看待诱骗同学供男朋友强奸免责的事件

2017-08-10 14:14:42

14岁女生为取悦26岁“男朋友”诱骗同学供其强奸,大家看到这样的消息有没有很惊讶,这位女生是怎么想的呢?最后没有又被免责了哪?马上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

【14岁女生为取悦26岁“男朋友”诱骗同学供其强奸,获免责】

为了和年长自己12岁的成年男子黄某交往,年仅14岁的红红竟答应了黄某的要求,将同班女同学婷婷带到黄某家,为黄某和婷婷单独相处提供机会,最终婷婷不幸惨遭黄某强奸。面对指控,黄某辩称婷婷是自愿来他家,也是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经法院查明,婷婷尽管是跟随红红去到黄某的出租屋,但这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跟随前往。在得知红红不回来之后,婷婷当即要求离开,但黄某通过锁门等方式阻止,在被强行发生性关系之前,婷婷哭着要回家,黄某还动手打人,并拿菜刀出来恐吓婷婷,用言语逼迫其就范,后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与婷婷发生性关系。记者9日从黄埔区法院获悉,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红红因案发时未满14周岁及相关证据问题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版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3款,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网友评论:

荒唐!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就属强奸,与小姑娘愿意不愿意有多大关系呢?找那些借口不多余吗?

太疯狂了,强奸才判刑5年6个月?这么轻的处罚能起到什么作用?14岁以下的犯罪居然免责?只因为未成年,我个人认为这么判定太轻了!

虽然是澎湃,但是还是要问一句,拟此标题的人其心可诛,将强奸的矛头指向未成年幼女,指责其为强奸的帮凶,而非施加强奸的当事人本身是何用意!

才5年半啦?大家来看看法律条文"犯强奸罪,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强奸幼女的,依照强奸罪从重量刑"。看新闻里这案子没达到情节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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